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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169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刘长华、廖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刘长华,廖丹,廖绍文,张秋贞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清干,该行行长。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52号。被执行人刘长华,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娄星区。被执行人廖丹,女,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廖绍文,男,汉族,1958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涟源市,住娄星区。被执行人张秋贞,女,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涟源市,住娄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长华、廖丹、廖绍文、张秋贞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长华、廖丹、廖绍文、张秋贞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跃辉

审 判 员  邓文彩

代理

审判员  谭仁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粟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