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288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韩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男。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韩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49890.96及其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4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韩某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对银行、房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24执2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XX军
审 判 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高 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柳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