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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731号

黄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731号自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兰考县。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兰考县。2017年10月2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何某某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自诉人何某某诉被告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以(2016)豫0225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向自诉人何某某清偿欠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黄某某未在协议确认的履行期限内向自诉人归还欠款。2017年2月3日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执352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限期履行调解义务。被告人黄某某未予履行,也未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何某某于2017年10月31日以已与被告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某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控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自诉人何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黄某某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何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俊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