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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411号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辉,宁桂玲,王现海,姜桂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4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建辉,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宁桂玲,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王现海,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姜桂平,女,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辉、宁桂玲、王现海、姜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332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建辉、宁桂玲、王现海、姜桂平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颜 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