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2061号
原告:康承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杨吉初,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康承文与被告杨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承文于2017年10月31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康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由康承文负担。
审判员 雷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