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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2061号

康承文与杨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承文,杨吉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2061号

原告:康承文,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杨吉初,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康承文与被告杨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承文于2017年10月31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承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康承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计707元,由康承文负担。

审判员  雷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