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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800号

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晓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晓波,沈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80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融,总经理。被执行人申晓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朝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中星江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申晓波、沈朝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28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陈月霞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