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刑终236号抗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宋崇挺(又名“罗一挺”),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崇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5日作出(2017)鄂022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崇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7)鄂022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习少婷
审判员 贾华斐
审判员 宾 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