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3944号
原告:刘纯一,曾用名刘秋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9日,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景,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崔飞,曾用名俊领,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日,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生,系郸城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王超献,曾用名王学礼,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9日,住郸城县。
原告刘纯一与被告崔飞、王超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刘纯一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纯一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纯一负担。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赫华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