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801号申请人云学玲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景苓房屋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闫景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12766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市武清区景苓房屋信息咨询中心经营者闫景苓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静湖花园小区25-3门脸房或等值财产,(保权数额人民币12万元)。
二、查封宋杰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其名下的津A×××××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宋宝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顺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