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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保665号

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665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卜凡霄,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平邑县。

被

申请人:王鹏飞,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平邑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卜凡霄与被申请人王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鲁1326财保1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鹏飞的工资收入7万元,同时查封了被申请人王鹏飞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3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鹏飞的工资收入7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鹏飞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3万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金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