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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执保401号之一

关于申请人丁德桃与被申请人XX林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德桃,XX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保401号之一

申请人:丁德桃。

被

申请人:XX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德桃与被申请人XX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丁德桃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林可得拆迁补偿款65000元。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湘0702执保4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XX林可得拆迁补偿款65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结案,申请人丁德桃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德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XX林可得房屋拆迁补偿款6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殷青丽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泽云广场3号楼7楼702室房屋[产权证号:湘(2016)常德市不动产权第0000927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昂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周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