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丹青,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
上诉人李丹青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8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丹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耿 翔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