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30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杨文华,男,1975年9月1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牟红军,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唐华玲,女,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杨文华与牟红军、唐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56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牟红军所有的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华玲所有的房屋,对被执行人牟红军所有的车辆进行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东
审判员 吴学军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牟芯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