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川3426民督72号
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住所地:会东县柏岩乡柏岩村3组。
负责人:罗朝辉。
被
申请人:高自云,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住会东县。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申请人于同日发放借款到被申请人帐户内,借款于2017年1月13日到期。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1.被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48723.84元及借款利息17413.11元,本息合计66136.95元。2.被申请人给付支付令发布申请所出生的一切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自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申请人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岩分理处借款本金48723.84元及借款利息17413.11元,本息合计66136.95元。本案申请费484元,由被申请人高自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锐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志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