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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4961号

4961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5民初4961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白云中路330号。经营者:谢丽君,女,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胡兴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知足》等24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共36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和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向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等,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缴纳事宜与被告进行商谈,但未能达成协议。原告委托公证机构对被告营业性放映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被告侵权事实清楚,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0碟装》(ISBN978-7-7799-2281-2)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知足》、《爱情万岁》、《纯真》、《反而》、《憨人》、《好不好》、《候鸟》、《明白》、《能不能不要说》、《人生海海》、《为什么》、《温柔》、《相信》、《心中无别人》、《有你的将来》、《终结孤单》、《后来的我们》、《门没锁》、《疼你的责任》、《Tears》、《飞鸟与鱼》、《哭泣的骆驼》、《女人与小孩》、《橄榄树》24部在内的共计367部音乐电视。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根据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上述367部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均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6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原告音集协(甲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内容包括:第一条定义解释中“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复制权是指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乙方特别授权的制作音像节目的复制发行权和其他形式的复制权”。第二条授权第1项为“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于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第三条权利保留第1项为“本合同不妨碍乙方行使其音像节目未授权甲方管理的权利,含乙方为推广个别音像节目与第三方之合作使用。”第四条权利管理第1项为“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第2项为“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于合理范围内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第九条合同期限为“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月28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三年,直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4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就在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出具了(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134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2017年3月13日13时52分许,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人员任某申请人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怀宝共同来到位于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白云中路与通港西路交界处的“帝豪3号娱乐会所”KTV,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路牌、门头、KTV广告进行拍照(照片打印件见附件1第1-2页)。陈怀宝在前台付款后,向前台工作人员索要发票,对方称无法提供发票。随后,三人进入“205”包间。应陈怀宝的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包间的标识牌进行拍照(照片打印件见附件1第3页上图),陈怀宝在包间内的点歌系统查找相关歌曲。开始摄像前,陈怀宝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索尼牌数码摄像机(型号:HDR-PJ675)内置存储器和存储卡进行格式化操作。经公证人员检查确认,内置存储器和存储卡内无内容。随后,陈怀宝打开摄像机开始摄像,陈怀宝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相关歌曲(《歌曲清单》见附件2),并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不间断摄像。应陈怀宝要求,公证人员使用自己的手机对其付款时取得的POS单进行拍照(照片打印件见附件1第3页下图)。点播歌曲播放结束后,陈怀宝关闭摄像机,并将摄录上述视频内容(视频内容见附件3)的存储卡交给公证员王某保管。公证人员将存储卡中的视频文件复制存入自备的存储设备后,将存储卡交给陈怀宝。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上述行为及过程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本《公证书》附件1系公证人员现场所拍照片的打印件,附件2系公证人员根据现场点播的歌曲整理所得的歌曲清单,附件3所附光盘系根据现场摄像数据刻录所得,光盘内容与现场摄像数据一致。经对比,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营业性放映的《知足》等24部音像节目视频(歌曲明细见附件一),与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中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相同位置的影音画面内容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1号《公证书》、(2015)宁雨证经内字第662号《公证书》、(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1345号《公证书》及所附视频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涉案的《知足》等24部音像节目视频(歌曲明细见附件一)综合表演、摄影、灯光、机位、剪辑、合成等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制作而成,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原告提交的音乐电视作品专辑上已声明涉案的《知足》等24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信托原告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原告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中的侵权问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营利性放映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版权的《知足》等24部音乐电视作品(歌曲明细见附件一),侵犯了原告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也未提交其获利情况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的营业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2000元。现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立即停止侵害《知足》等24部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一)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太仓市沙溪镇大世界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2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9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上述付款方式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

审判员  胡兴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若玮附一:24部音乐电视作品清单序号歌曲演唱所在光盘权利人信息1知足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爱情万岁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3纯真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4反而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5憨人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6好不好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7候鸟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8明白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9能不能不要说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0人生海海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1为什么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2温柔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3相信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4心中无别人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4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5有你的将来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6终结孤单五月天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7后来的我们品冠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8门没锁品冠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19疼你的责任品冠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0Tears齐豫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1飞鸟与鱼齐豫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2哭泣的骆驼齐豫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3女人与小孩齐豫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24橄榄树齐豫流行歌曲经典第二辑DVD15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附二: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第十条第一款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