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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2991-1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黄昌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黄昌胜,吴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29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承民,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昌胜,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住开平市,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红,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黄昌胜与被上诉人吴晓红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2017年9月20日,本院已经向上诉人黄昌胜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和司法救助告知书。上诉人黄昌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二审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按黄昌胜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海疆

审 判 员 徐 闯

审 判 员 甄锦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继业

书 记 员 吕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