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改香,女,195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
申请执行人:徐刘旺,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
被执行人:徐海波,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改香、徐刘旺与被执行人徐海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迟延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海波另行起诉徐东海(系王改香、徐刘旺儿子),经本院调解与本案一并相抵由徐海波一次性支付徐东海28000元,执行费650元由徐东海承担。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取执行款21000元。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要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萍
审判员 芮泽青
审判员 祝升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