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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5415号

杨白福与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白福,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415号申请执行人杨白福,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西路53号2幢1单元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8593XA。法定代表人李政,总经理。关于杨白福与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杨白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05民初13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汇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等,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5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必元

审 判 员  鲍伟来

代理

审判员  邱安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程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