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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执1835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永梅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永梅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2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永梅,女,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纪春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