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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恢162号之二

田茂芝申请执行黄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茂芝,黄文琴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茂芝,女,1958年3月19日生,穿青人。被执行人黄文琴,女,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茂芝与被执行人黄文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田茂芝与黄文琴于2017年10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田茂芝以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4民初171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