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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481号之一

北京海翔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海翔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光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翔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0804室。

法定代表人:马羽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易光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院内(国营第七九八厂中区)第35幢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孟凯。北京海翔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23266.4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2017年6月16日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2823.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88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宁 群

代理

审判员  王翊民

代理

审判员  姜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江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