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执643号

王凤明与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凤明,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王凤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住昆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06132-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5区16号。

法定代表人:严明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长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王凤明与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凤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惠芹

审 判 员  王海忠

代理

审判员  伏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科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