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5160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华建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园镇天堡路2号,实际经营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573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文才,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姜堰市。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华建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文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2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许文才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如皋市华建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文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1日受理后,由钱柳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1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故本院在如皋市人民法院网公告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足1000元,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以10050元为限额于2017年7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许文才在工行北京六里桥支行02×××2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4、姜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年9月11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许文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周 君
审 判 员 石磊山
代理
审判员 郑森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