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群,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李志勇,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
被执行人:章小琴,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吴群与李志勇、章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志勇、章小琴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30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开平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梦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