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38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中段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87903256K。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覃旭兵,男,生于1967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唐春燕,女,生于1968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何金平,男,生于1965年1月28日,汉族,成都市武侯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覃旭兵、唐春燕、何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覃旭兵在四川四季银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余额12890000元。此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三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融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华林
审判员 林 兵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