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胡景锋,男性,汉族,1972年10月01日出生。
被执行人:寇旭辉,男性,汉族,1987年05月01日出生。
被执行人:寇领辉,男性,汉族,1980年10月01日出生。
被执行人:麻杏花,女性,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益锋,男性,汉族,1973年08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景锋与被执行人寇旭辉、寇领辉、麻杏花、杨益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125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那个,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7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2017)陕0125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