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9111号
原告:谢志彬,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被告:厦门零度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台湾街291号之一A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涂春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志彬与被告厦门零度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度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和2017年10月30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志彬、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志彬起诉称,2016年5月29日,原告使用旺旺号:不就是买东西吗,在被告天猫公司天猫购物平台购买被告零度公司店铺“零度尚品旗舰店”销售的“Zero零度钱包男新款商务时尚男士休闲钱包多卡位包时尚真皮男钱夹”,看网页上宣传钱包成分为头层牛皮,售259元一个虽然价格比较贵,但是看着挺高档的适合买来送礼,就购买了4个黑色的和4个棕色的共8个钱包,总金额为2312,订单号为:1887123524120805。购买时被告零度公司也多次承诺为正品头层牛皮钱包,商家分别使用顺丰快递单号为214602280195和308097746855发货,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货后,感觉包包有味道刚开始以为是新包都有也就没在意,使用了几天之后包包还是有味道,于是上网了解了一下关于头层牛皮的知识,发现被告零度公司给我的包包手感极其粗糙,而且有非常刺鼻的气味,对商家的产品非常怀疑。于是6月6日原告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检,经鉴定钱包为材质为牛剖层移膜皮(即二层牛皮)。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确立了网络买卖交易合同,交易快照和聊天记录订单详情即为合同要约,要约已经明确对交易双方的商品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等都有准确清晰的约定。商家给原告交付的钱包并非其描述和承诺的头层牛皮钱包。明显违反了购买时所承诺约定质量,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属于欺诈行为,现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五十五条,诉求被告零度公司更换符合约定质量的产品给原告并承担运输费用及依法赔偿货款三倍。同时原告还认为被告天猫公司在收取被告零度公司年费及技术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为被告零度公司提供经营场所,并对卖家已加入消费者保障服务(包括正品保障、如实描述、假一赔三等),如不履行,买家可向被告天猫公司申请使用卖家保证金余额进行先行赔付。综上,请求判令:
一、被告零度公司更换符合约定质量的产品给原告并承担运输费用,依法赔偿货款三倍6936元、鉴定费300元,共计7236元;
二、被告天猫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费由被告零度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零度公司更换八个材质为头层牛皮的同款钱包给原告并承担原告的运输费用,依法赔偿货款三倍6936元,鉴定费300元,共计7236元。如果无法更换的话,则要求被告零度公司退还货款。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谢志彬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支付宝实名认证截图打印件、二被告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的事实。2.售前旺旺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购买时被告告知为头层牛皮的事实。3.交易快照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商品页面也显示为头层牛皮包包的事实。4.订单详情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购买商品的事实。5.物流信息网页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商家发货的事实。6.快递单号照片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快递到达约定地点并签收的事实。7.发票原件及电子回单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支付被告零度公司2312元的事实。8.质检报告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零度公司交付给原告的产品为二层牛皮,不符合约定质量,构成欺诈的事实。9.快递单照片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零度公司将商品经顺丰快递寄送给原告并由原告签收的事实。10.检验费发票照片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将购买的包送去质检产生费用的事实。
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一、天猫公司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发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天猫网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该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天猫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因而,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天猫公司不作为买家或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天猫公司在买家注册成为会员时即已经明确告知天猫公司不作为买家或卖家身份参与任何交易行为,所有网上交易的买家均明白自己的交易对象并非天猫公司,而是网店的经营者。本案中,原告为买家,被告零度公司为卖家,天猫公司仅为网络平台,并非案涉交易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即并非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定责任方。
三、天猫公司已经尽到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无须承担责任。1、天猫公司已经尽到了卖家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义务。通过对入驻商家的主体资料的审查,能够向买家提供真实、准确的主体信息,同时要求卖家必须进行支付宝实名认证,尽到了主体身份信息的审查义务。2、用户注册成为会员时,天猫公司明确告知网店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可能存在风险或瑕疵,事先提醒用户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3、在《淘宝服务协议》、《淘宝规则》等规则中天猫公司明确要求用户在发布信息和交易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对用户行为进行规制。4、天猫公司设置了投诉平台等通道,为用户维权提供途径。5、天猫公司对普通违法信息进行主动审查的能力和义务,在被侵权人投诉或司法认定前,天猫公司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不明知,也不存在应知情形,故天猫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
四、关于原告诉请的天猫保证金与本案并无关联,如上所述,保证金并不涉及天猫公司法律责任,保证金可能涉及的是先行赔付问题,即使原告要求先行赔付,也与本案无关,不应当得到支持。天猫保证金是商家入驻天猫平台时,依据天猫规则由商家向天猫公司缴纳的商铺保证金。天猫保证金是天猫公司与商家根据《天猫规则》作出相关处罚的合同约定,商家在交易过程中,是否违反相关规则的约定,属于天猫公司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在本案当中主张要求天猫公司动用天猫保证金先行赔付,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五、本案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并未陷入错误认知。谢志彬多次通过天猫网站购买男士钱包,并对销售男士钱包的商家以同样事由提起诉讼,表明其有目的地寻找有问题的钱包产品进行购买后索赔,其对涉案产品可能存在问题有所认知,因此,被告零度公司的宣传即使有误,并不足以对谢志彬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从而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零度公司不会构成对谢志彬的欺诈。针对自己的抗辩,被告天猫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9153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2.涉案买卖双方注册信息打印件一份。3.订单详情打印件一份。4.交易日志打印件一份;证据2-4共同用以证明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天猫卖家与买家的事实。5.(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6630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在《天猫平台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的事实。6.涉案卖家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在会员入驻前已尽到事前身份及资质审查的义务,且能够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7.商品处置记录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天猫公司直接已将商品删除并督促卖家下架,避免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尽到法定义务,并不存在过错。8.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谢志彬已在天猫网多次购买男士皮包并提起多次诉讼,不会陷入对本案产品的错误认知。被告天猫公司对原告谢志彬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无异议;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因未能现场勘验,无法证明被告零度公司和原告有过相关交流;证据3-5,三性无异议;证据6,三性有异议,原告有能力提供证据6原件未提供,且单号的勘验结果与证据不一致;证据7,三性无异议;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系被告零度公司销售给与原告的产品;证据9、10,三性均有异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而且原告应该可以提交原件,但是二次开庭均没有提交。原告谢志彬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7,三性无异议;证据8有异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不能因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就此推定其对产品是明知的,因为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常用的产品都是多次购买的。本院认证意见:原告谢志彬提交的证据1,被告天猫公司对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经当庭核验,与电脑留存记录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经当庭勘验,与网页信息记载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6、9,虽系打印件,但与证据2的聊天记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符合证据认证规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质检报告上面记载的商品名称、款号、品牌、商品id及样品照片与涉案商品链接上面展示信息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0,虽系打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但鉴于原告委托鉴定情况属实,且300元鉴定费尚属合理,对该费用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符合证据认证规则,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谢志彬系淘宝帐户为“不就是要买东西吗”的注册人,天猫店铺“零度尚品旗舰店”由零度公司注册经营。天猫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www.tmall.com(天猫网)由天猫公司注册并经营,任何人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制定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其中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2016年5月10日,谢志彬使用淘宝帐户“不就是要买东西吗”向天猫店铺“零度尚品旗舰店”购买商品名称为“Zero零度钱包新款商务时尚男士休闲钱包多卡位包时尚真皮男钱夹”的钱包八个,其中横款棕色四个,横款黑色四个,单价289元,实际共付款2312元,形成订单编号:1887123524120805。卖家通过顺丰快递分两次交付上述订单项下的货物,快递单号分别为:214602280195和308097746855。2016年5月17日,零度公司出具了以谢志彬为购买方的厦门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货物名称为男包,价税合计2312元。涉案产品交易快照中“商品详情”处显示:质地:牛皮,货号:LNS66342,皮质特征:头层牛皮,品牌:Zero/零度尚品等信息。2016年5月2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质检报告一份(证书号码:117816050033),记载:检验用途:委托检测,委托人:不就是要买东西吗,委托人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北路,样品名称:零度头层牛皮钱包,样品数量:1个,款号/型号:LNS66342,商标品牌:Zero零度,样品描述:完好,委托样品链接id:524582541555,样品送达日期2016年5月19日。检验结果为面层材质为牛剖层移膜革(牛二层皮)。谢志彬为此支出鉴定费300元。另查明,本院(2016)浙0110民初12532号谢志彬诉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谢志彬主张其于2016年5月11日向该案涉案店铺购买男士钱包九个,商品网页上宣传是头层牛皮,里料为真皮,购买时商家也承诺包包为头层牛皮材质,收货后发现产品所附合格证面料标注为牛剖层移膜革,里料为超细纤维合成革+织物,并不是商家所承诺的头层牛皮包包和真皮内里,谢志彬据此主张商家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购物款、按三倍价款赔偿并赔偿交通费、材料打印费、住宿费等维权必要费用。该案生效判决书中另查明:2016年3月15、16日,谢志彬向本院网上法庭共提交三起诉讼,案由均为产品责任纠纷,所涉商品均为男士钱包,事由均为卖家在销售页面宣传头层牛皮,收到产品实物材质非牛皮,主张卖家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本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谢志彬以零度公司在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头层牛皮,而产品实物经鉴定面层材质却为牛剖层移膜革为由主张其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要求零度公司更换产品并赔偿三倍货款及鉴定费。
本院认为,零度公司在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宣传材质为头层牛皮,其在谢志彬购买前询问时亦回复产品材质为头层牛皮,但谢志彬实际收到的产品经鉴定面层材质为牛剖层移膜革(牛二层皮),并非头层牛皮,故上述宣传构成虚假宣传。鉴于零度公司提供的产品与约定不符,谢志彬有权要求零度公司更换符合约定质量的商品并承担涉案鉴定费300元,如果无法更换,则应退还货款2312元,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谢志彬亦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零度公司。关于谢志彬诉请要求零度公司承担其运输费用,但其并未明确具体的金额,且该费用尚未实际产生,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述宣传是否构成对谢志彬的欺诈,尚须认定该宣传是否致使谢志彬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此情形下,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买家的谢志彬多次通过天猫网站购买男士钱包,并对销售男士钱包的商家以同样事由提起诉讼,表明其有目的地寻找有问题的钱包产品进行购买后索赔,其对涉案产品可能存在问题有所认知,因此,零度公司的上述宣传并不足以对谢志彬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从而使谢志彬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零度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不构成对谢志彬的欺诈。现谢志彬据此主张零度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其支付货款三倍赔偿款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谢志彬确认其并未就涉案商品向天猫公司提起投诉,其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天猫公司存在明知或应知零度公司利用其网络交易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且零度公司发布在天猫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也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因此,天猫公司无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故谢志彬要求被告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天猫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对原告谢志彬诉请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零度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更换八个材质为头层牛皮的涉案同款钱包给原告谢志彬,原告谢志彬同时退还被告厦门零度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案钱包八个,如果无法更换,则被告厦门零度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志彬货款2312元。
二、被告厦门零度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志彬鉴定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谢志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谢志彬负担36元,被告厦门零度尚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沈宇珍
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12-??PAGE*ArabicDash?-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