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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510号

闫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某,耿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510号原告闫某,女,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耿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原告闫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闫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张志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