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民初2911号
原告:吴云,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胡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吴云诉被告胡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30日,原告吴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云负担。
审判员 余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