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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8民初2911号

吴云与胡军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吴云,胡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民初2911号

原告:吴云,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告:胡军,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原告吴云诉被告胡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30日,原告吴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云负担。

审判员  余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