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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6965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歌影时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广州市歌影时尚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广州市歌影时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96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曾春。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广州市歌影时尚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11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案执行。因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景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