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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452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张毅然、陈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毅然,陈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452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

主要

负责人:李小水,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毅然,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陈旗辉,女,1966年1月6日,汉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张毅然、陈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彭婉菁及被告张毅然到庭,被告陈旗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毅然、陈旗辉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303526.19元及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约定以固定年利率15%计收利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为22.5%,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17年8月13日,利息为0元,罚息为25799.73元,复利为884.28元);2.被告张毅然、陈旗辉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张毅然辩称:对借款和欠款本金无异议,希望能减免罚息和复利。被告陈旗辉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2015年12月28日,被告张毅然向原告提交《广发银行生意通贷款申请表》,申请贷款314000元,被告陈旗辉在该申请表中作为申请人配偶签名。2016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张毅然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编号:104169000047),约定原告向被告张毅然提供贷款314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用于借新还旧,还款方式为分期结息、到期一次还本,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复利。还约定,若被告张毅然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律师费,由被告张毅然承担。被告陈旗辉在该《个人贷款合同》中“丙方一”处签名。

二、履约情况:2016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张毅然发放贷款313000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4日。被告张毅然于2017年1月14日开始逾期,之后没有足额还款。

三、欠款情况:截至2017年10月25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298531.19元、利息0元、罚息39380.37元。

四、律师费用:原告委托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进行本案诉讼,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律师费基础收费2000元。

五、被告张毅然、陈旗辉于1990年1月1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张毅然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可要求被告张毅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罚息。因被告张毅然未欠利息,不应计算复利,对原告复利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基础律师费2000元,低于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计算所得金额,本院予以支持,风险收费部分,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案涉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旗辉对涉案借款知悉、同意。故涉案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旗辉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被告张毅然、陈旗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8531.19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25日的利息为0元,罚息为39380.3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298531.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罚息);被告张毅然、陈旗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42元,财产保全费2181元,合共5323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13元,由被告张毅然、陈旗辉共同负担531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