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刚,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王卫青,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雪琴,女,1955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刚与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8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卫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周刚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李雪琴负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5、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截止目前,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5800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卫青、李雪琴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尤高云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翁 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