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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辖终489号

姚云有、莱阳市华信国际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云有,莱阳市华信国际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莱阳市乐翻天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辖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云有,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阳市华信国际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18号。

负责人:葛仁光,主任。

原审

被告:莱阳市乐翻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18号新天地广场0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民,经理。

上诉人姚云有因与被上诉人莱阳市华信国际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及原审被告莱阳市乐翻天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2民初3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莱阳市华信国际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张,上诉人姚云有系原审被告莱阳市乐翻天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2014年9月22日被上诉人将位于莱阳市龙门路北的商铺租赁给上诉人使用,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载明“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欠付租金协商未果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诉请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立即从涉案租赁商铺中迁出,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涉案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规定,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莱阳市,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经常居住地的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清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