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9156号
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组织机构代码:75217XXXX。
法定代表人:张剑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立军,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职员,住该单位。
被告:吴金华,女,50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吴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