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5460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负*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陈洁连、潘淑仪,该公司职员。
被告:刘林锋,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谢国光,女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刘林锋、谢国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艳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