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688号
被执行人:高维明,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高中文化,颍上县江口镇王庄小学教师,住颍上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维明为刑事判决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对被执行人高维明采取临控措施。上列被执行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蔡 军
审判员 刘 洋二0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