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182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张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清,天津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仲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滨(被申请人之子)。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玉梅与被申请人李仲权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津0112民初518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仲权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张玉梅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仲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给付义务,现张玉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仲权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培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