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34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白桦,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0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执行人邵寄峡,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现住河南省三门峡。被执行人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310国道与滨河路交叉路口。法定代表人邵寄峡,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白桦与被执行人邵寄峡、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三门峡峡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和设备,但该土地和设备暂无法变现,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无存款、无车辆,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吉洪云
审判员 乔润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