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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590号之二

李柱、曹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柱,曹龙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柱,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曹龙军,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李柱与被执行人曹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59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龙军偿还借款40000元。本院于2017年06月0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龙军送达了(2017)皖0406执590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曹龙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