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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1161号

姜磊、丁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磊,丁强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姜磊,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被执行人丁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隆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工,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姜磊申请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海伦

代理

审判员  陈宏涛

人民陪审员  陈晓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