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890号
原告:叶世成,男,193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安县。
被告:李忠儒,男,汉族,住定安县。
原告叶世成与被告李忠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叶世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忠儒退还原告叶世成的承包经营责任水田面积2.4亩,坡地0.3亩;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谁享有定安县定城镇罗温村委会罗温村第四经济社水田2.4亩、坡地0.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人民政府处理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本案涉及的责任田尚未由政府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世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静怡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雯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