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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3518号

周洪永与唐伯军吕文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洪永,唐伯军,吕文菊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518号

申请执行人:周洪永,男,1989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唐伯军,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吕文菊,女,1971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周洪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渝0118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唐伯军、吕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2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四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10元、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显奇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丁军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