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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597号之一

张振林与闫俊法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振林,闫俊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597号之一

原告:张振林,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通,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俊法,男,193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振林与被告闫俊法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振林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振林负担。

审判长 单 良

审判员 佟立新

审判员 李运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邓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