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5890号
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55126Y。
法定代表人:黄威林,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勋丽,女,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唐治惠,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民族不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被告唐治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左婧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毛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