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5384号
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商城A1栋1层A1-P-3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又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盛,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师邦,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梦娜,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忠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晖
审判员 裴永林
审判员 王小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时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