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150号
原告:刘春光,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北平东路利民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周晓光,男,成年人,汉族,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西庄村人。
原告刘春光与被告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春光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春光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春光负担。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