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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1150号

原告刘春光与被告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春光,周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150号

原告:刘春光,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北平东路利民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告:周晓光,男,成年人,汉族,保定市高新区贤台乡西庄村人。

原告刘春光与被告周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春光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春光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春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春光负担。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