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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1983年5月1号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恢复执行,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县支行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陶苏杰

代理

审判员  吴芮峰

代理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