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执695号

杨陶涛、汪德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陶涛,汪德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杨陶涛,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汪德阳,男,198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杨陶涛与汪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相关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9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王建军

审判员 闻 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费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