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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刑初304号

赵海鹏、刘文豪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豪,赵海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刑初304号自诉人刘文豪,男,1969年3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人赵海鹏,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自诉人刘文豪以被告人赵海鹏犯侵占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刘文豪起诉被告人赵海鹏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刘文豪对被告人赵海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牟芳菲

审 判 员  吴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张渝珹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