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50号
申请人:宋龙堂,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宋云全,男,192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曹桂珍,女,193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宋龙记,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宋龙花,女,195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宋龙美,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龙堂、宋云全、曹桂珍、宋龙记、宋龙花、宋龙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分家析产纠纷,于2017年10月30日经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宋云全在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山宋社区的六间房屋归宋龙堂所有。该六间房屋因拆迁所得两套房屋,其中多层位于弗莱社区B区45号楼2单元401号归所有,高层78号楼3004归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龙堂、宋云全、曹桂珍、宋龙记、宋龙花、宋龙美于2017年10月30日关于房屋所有权分家析产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因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对宋龙堂、宋云全、曹桂珍、宋龙记、宋龙花、宋龙美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员 李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峰 微信公众号“”